泉州市无线电对讲机行业协会

 
泉州市无线电对讲机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泉州市无线电对讲机行业协会(Quanzhou Radio Interphon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QZRIIA)。
第二条:泉州市无线电对讲机行业协会是泉州市无线电对讲机业界单位与个人地方性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泉州市无线电对讲机行业协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首先风尚,严格遵循“交流、互动、发展”的原则,团结全市无线电对讲机行业,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泉州市管理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泉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泉州市无线电对讲机行业协会办公地点设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无线电管理大楼内。
第六条:泉州市无线电对讲机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协助政府加强无线电对讲机行业的监督管理,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就有关无线电对讲机产业管理、行业规范等向政府提出建议;
(二)倡导无线电对讲机行业行为自律和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广泛开展无线电对讲机通信技术交流研讨,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研究探索行业发展方向;
(四)向社会提供本行业方面的信息服务。调解行业内、外部纠纷,促进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五)加强国内外无线电对讲机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无线电通信产品展销会、积极为本行业提供有关信息、咨询等各项服务;
(六)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委托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泉州市无线电对讲机行业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章 会员
(一)单位会员:合法的无线电对讲机生产、销售经营单位;
(二)个人会员:具有一定无线电通信理论素质的工作者和从事无线电通信教学、研究的人员,热心和支持无线电通信行业的各界人士;无线电通信管理工作者。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个人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无线电对讲机经营单位,由本会直接发展,并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本会办事机构提名推荐;
(二)申请入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有权要求本会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优先或优惠获取本会提供的信息服务;
(六)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招待本会的决议;
(二)遵纪守法,维持本会的声誉;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二条:凡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自通知之日起,即自然失去本会会员资格。
(一)被政府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会章程,经批评拒不改正的。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被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自愿申请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泉州市无线电对讲机行业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四年召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民主选举理事,实行等额选举举手表决的方式,过半数者当选。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特邀代表由协会办事机构提名,经会长批准后邀请。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二)听取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日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第十七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由理事组成,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时,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更换。
第十九条:理事违反协会章程不能尽理事职责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更换,交提交下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四)审查本会的财务预、决算主;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票过半数者当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级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审批入会、退会会员;
(五)决定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六)审核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范围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先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和入会基金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半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设立银行帐户,聘请专职财务人员,建立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五章 章程的生效、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大员审议通过,在执行中如有三分之二会员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讨论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后15日内,都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因故如需停止活动,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讨论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处理善后工作,并报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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